香港沽空需知
簡單來說,「沽空」是指你在出售股票時,
並無持有該股票,但對有關股票擁有一項
即時可行使而無條件的售賣權利。
然而,並非所有股票均可沽空。
哪些證券可沽空?
目前,只有被聯交所列為
「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」才可進行沽空。
你可於港交所網頁內的「交易資料–證券市場」
一欄查閱最新的名單。
怎樣才是正確的程序?
香港法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無持有的股份,
除非你在出售時擁有,或誠實並合理地相信自己
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無條件的售賣權利,
(例如擁有相關股份的期權、權證或可換股票據) 。
較普遍的做法是在落盤沽空前,
你與持有股份的人士訂立有效的股份借貸協議,
並取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確定,
備有足夠數量的股份可供借用。
你可要求經紀行作出這項安排,
但借出股份的經紀行,作為風險管理的措施之一,
必須要求客戶提供至少相等
所借股份市值 105% 的抵押品。
這借貸安排可確保在沽空時,
你已取得所沽空的股份須擁有的權利,
並能夠於交收日 (T+2) 完成交收。
在落盤沽空時,
你必須向經紀指明該盤是沽空盤,
並確認已訂立了股份借貸協議。
你亦可以在落沽空盤時,
作出口頭保證,表示該沽盤為沽空盤,
以及已借入證券。
但你必須︰
(1) 將該口頭保證錄音及留為記錄;或
(2) 在蓋有時間印章的文件上,
記錄有關股份借貸詳情;或
(3) 在作出口頭保證當日內,
補上文件證明,以完成確認程序。
『你可與經紀行訂立股份借貸安排,
由經紀行作出上述 (1) 或 (2) 項的記錄。』
任何人如未有申報沽空交易,即觸犯刑事罪行。
沽空盤只能透過聯交所的
第三代自動對盤系統 (AMS/3) 成交。
同時,沽空交易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的沽盤價進行,
除非有關沽空涉及交易所指定的指數套戥,
或市場莊家在進行莊家活動或
對沖他們持倉風險時的交易。
我可否即日先沽後買 ?
有些投資者誤以為即使先沽出
本身並未持有的股份,
只要即日購回,便屬合法沽空。
這想法並不正確。
其實,單憑完成交收一點,
不足以代表有關的沽空交易是合法的。
投資者必須依照以上所描述的程序,
方算合法地沽空。
萬一我大意沽空,怎辦?
你可能會大意沽空,例如弄錯自己的持股量,
或未有發現股份已遭合併導致
所落沽盤大於自己的持股量。
如果你意外地進行非法了沽空,
可向經紀行借貨或在市場購回股份以完成交收。
如果有關沽盤令經紀行在持續淨額交收的機制下,
未有足夠股票完成交收責任,
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會代經紀行
強行買入股票完成交收。
經紀行一般會將費用轉嫁至投資者身上。
因此,你在落沽盤前,
切記與經紀核實自己持有多少股票,
並應時常留意自己所持股份的數量
會否因有關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併活動而變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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